夏至将至,空调逐渐成了每个封闭空间内不可或缺的功能性配置,汽车也不例外。作为出行的主要工具,汽车往往曝晒在烈日之下,若此时车内空调无法正常制冷,将会极其影响驾乘体验。
家住西安的李女士最近深有体会。她购买的沃尔沃轿车自2019年交付后,空调多次故障,其中刚提车那半年就出故障3次,且一直未找到确切原因。今年4月,空调再次故障,但此时已超出三包期限,4S店表示今后仅提供优惠维修,不再免费。
李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空调问题自三包期内就存在,不应自费维修。她还发现车辆存在“交付前维修”记录,质疑4S店隐瞒故障车线S店则回应称,质保期外维修都需自费。系统中显示的“交付前维修”实际是常规PDI检测。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由于李女士的车已过三包期,按照三包规定维权存在一定难度。而若以4S店刻意隐瞒交车前维修记录为由起诉欺诈,还需注意法律上的“除斥期间”。
2019年6月,李女士在陕西佳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4S店”)以23.9万元购买了一辆沃尔沃S60L轿车。“提车当天就发现主副驾驶位的空调一边出冷风,一边出热风。”李女士表示,工作人员称是系统问题,做完PDI刷新系统就好了。
同年12月,问题第三次出现。不过这次,刷新系统不再起效果,4S店更换了一处电机。但李女士称,没人告知究竟是什么问题造成的问题,是不是电机的故障,以及为何需要更换电机。
之后,李女士由于疫情原因很少开车。直到2022年4月,同样的问题又出现,4S店又进行了一次机电维修,但哪里有问题、怎么修,李女士依旧不知情。
再后来,李女士因为怀孕降低了汽车的使用频率。结果今年4月再次用车,空调又出问题了。李女士称,“这次4S店说一定完全解决问题,但还是没找到原因,最后只是把左右电机互调了一下,让再试试看,等待问题复现。”
6月11日,湾财社记者曾致电沃尔沃客服热线咨询空调送风异常可能的原因,被告知,滤芯、过滤器、外机等故障都可能导致空调故障,“建议让经销商着重检查这几处部件”。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第五次空调故障之时,李女士的车已过质保期,4S店提供了免费维修服务。不过,在维修后,4S店告知李女士,今后空调问题将仅提供优惠维修,不再免费。李女士则认为,该空调问题自三包期内就存在,无法接受后续自费维修的安排。这也成了双方矛盾的导火索。
车主要退车是否合理?李女士指出,自己的爱车先后经历了5次故障,却一直找不到故障原因,无法彻底处理问题,随时存在故障风险,如今的诉求是退车。
根据新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或者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方可选择退车或换车。
不过,4S店售后经理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在4S店的系统中,李女士的车只经历过两次机电维修。“维修记录全国可查,李女士只在三包期内修过一次,再往后是在今年4月份修过一次。”
售后经理还表示,三包期之内,4S店提供的整车质保是从开票之日起三年、不限公里数,到今年的4月份,李女士的车已经过了质保期,但是出于客户关怀,4S店也给提供了免费维修。“过了质保期之后,正常的维修或者更换配件都是需要自费的。”
对于4S店的说法,李女士没有办法接受。李女士指出,今年4月的空调维修,存在机电修为行为,但系统中登记的维修类型却为“其他”。“我曾要求4S店打印每一次的维修工单,但他们只打印了后两次的保养工单,之前的拒绝打印。”
她还曾向4S店提出,请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解释维修内容及故障原因,但对方表示没专业技术人员回复,只记录了问题。
针对李女士的情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沈民健认为,关于销售方要不要承担三包责任问题,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销方在三包期限内承担责任。
“李女士如认为其车辆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标准,应当在三包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向销售方提出诉求。然而现在李女士的汽车已经过了三包期限,再根据该规定要求销售方承担三包责任,可能很难得到支持。此时再去纠结是5次维修还是2次维修,意义可能不大。”
在与4S店沟通过程中,李女士于工作人员电脑的维修记录中无意中发现,自己的车于购买当天就存在维修记录,进行过名为“交车前维修”的项目。
李女士认为,4S店在新车交付前有维修记录却未告知。“如果因为4s店隐瞒交车前维修情况导致后续维修,4s店存在欺诈行为,我要求退一赔三。”
6月7日,4S店售后经理向湾财社记者表示,李女士所说的交付前维修,其实是“PDI检测”,即售前检测证明,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验。“每一辆车都会经历这样的检测,包括解除运输模式、软件更新,底盘、电器、轮胎等全方位检测。检测合格后才会交付给用户。”
至于为何显示“交付前维修”而非“检测”,售后经理称,2019年的系统就叫“交车前维修”,现在已经变更了说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沈民健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材料显示,4S店的系统确实存在“交车前维修”的内容。但同时也注意到在该截图“交修项目”中“交修名称”一栏填写的是“PDI检查”,而且该截图也无法显示“维修零件”的相应内容,结合4S店给出的解释,确实存在该“交车前维修”只是系统对“PDI检查”项目存在名称差异的可能性。因此仅凭“交车前维修”的字眼恐难以认定车辆在交付前存在维修,还需更多证据。
沈民健认为,如李女士仍然认为销售方存在销售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其可依据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在此过程中请求司法机关责令销售方提供此次工单的完整记录及相应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合同相对方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适用一年‘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应事由之日起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否则将丧失相应权利。”沈民健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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